各单位、各位纳税人:
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,2024 年 3 月 1 日迎来 2023 年
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。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 年第 2 号,下称《公告》)转发给你们(见附件 1、附件 2),
请认真学习,并做好相关工作。
一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人员范围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,《公告》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 2023 年度
汇算的情形,分为退税、补税两类。
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,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。依法申
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。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,都可以依法申请
退税。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,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,主
要如下:
1. 2023 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 6 万元,但平时预缴过个人
所得税的;
2. 2023 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,但预缴税款时没
有申报扣除的;
3. 因年中就业、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,减除费用 6万元、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、企业(职业)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
险、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;
4.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,仅取得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
所得,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;
5.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年度中间
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;
6. 预缴税款时,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
的,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;
7. 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,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
扣除的,等等。
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,应当补税的纳税人。依法补税
是纳税人的义务。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,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
可能需要补税,主要如下:
1.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,预缴税款时重复
扣除了减除费用(5000 元/月);
2. 除工资薪金外,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
所得,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,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
扣预缴率;等等。
二、办理渠道
(一)为便利纳税人,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、快捷的网络
办税渠道。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办理汇算,税务机关
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。
(二)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,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
税服务厅办理。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《公告》第九条确定的主
管税务机关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。
三、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。在中国境内
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3 月 1 日前离境的,可以在离境前办理。税务部门
推出预约办理服务,有汇算初期(3 月 1 日至 3 月 20 日)办理需求
的纳税人,可以根据自身情况,在 2 月 21 日后通过个税 APP 预约上
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。3 月 21 日至 6 月 30 日,纳税人无需预
约,可以随时办理。
四、注意事项
(一)年度汇算清缴是纳税人权益也是义务,请各单位务必通知
每一位教职工,按照《公告》精神办理。
(二)绝大多数学生年收入低于 6 万元,2023 年度领取劳务费
(单月发放超过 800 元)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大多可以退税,请各
教学单位、各位导师务必通知到每一位学生(注意汇算清缴不等同于申诉,请勿点击申诉)。
(三)在职职工需要注意,办理汇算清缴时专项扣除中不要再填
报“三险一金”数据,因为学校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在工资薪金中已经
将“三险一金”减除。
(四)请纳税人详细阅读《公告》等相关文件,并及时办理。如
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,请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、12366 纳税缴费服
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涉税咨询。 特此通知。
附件 1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)
附件 2: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的解读
财务处
2024 年 2 月 27 日